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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作家的“职业道德”

1998-07-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6月24日的《中华读书报》辟专版讨论“作家是否应该遵守职业道德”的问题。拜读了以后在受益良多的同时却又疑窦丛生,在此提出来就教于大家。

我的最大疑窦竟然是作家有没有所谓“职业道德”?按照谈歌先生的观点是有的。他举例说,鞋厂有鞋厂的职业道德,商场有商场的职业道德,作家也有作家的职业道德。那么作家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呢?谈歌先生写道:“前些年,我们的一些作家也写过不少诲淫诲盗的作品,书摊上搞得铺天盖地,搞得社会上人心惶惶,搞得扫黄打非也忙成一团。这也是作家的职业道德出了问题。”这么说来,作家的职业道德问题似乎是指作家及其作品的道德境界及其社会效益问题。如果一个作家及其作家的道德境界不高,败坏了社会风气,这就说明作家的职业道德出了问题。

这个衡量作家职业道德的标准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也呼应了当前一些人的心理;然而把握起来颇为犯难。什么样的作品可以归入“诲淫诲盗”或境界不高或格调低下?谁说了算?是批评家,是法官,还是“人民大众”?批评家似乎从来也没有就“诲淫诲盗”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的判决也颇成问题,因为特定时期在特定的国家被特定的法官判为“诲淫诲盗”的作品,在另一时期另一国家很可能被认为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中外文学史上此类冤假错案可谓多矣,而且常常都因其所谓的“诲淫诲盗”,就连波德莱尔的《恶之花》,乔依斯的《尤利西斯》都曾遭此厄运)。

看来问题出在作家及其作品的道德境界与道德效果是一个极难把握的软指标,也就是说它是一个过于软性的指标,以至于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至少是相对一致的标准与共识。我们在什么是驾驶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上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分歧(比如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因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的标准是非常确定的(交通规则的一、二、三、四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窃以为这与作家(还有艺术家)的劳动的特殊性质有关,也与文学(还有艺术)作为人类精神劳动的特殊性质有关,因而也正体现了文学艺术的特殊性。职业道德的问题在一些物质生产劳动的领域以及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生产部门比较好说,比如上面说的鞋厂工人或驾驶员,再比如医生,营业员等,他们的职业道德大体上就是遵守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度。当然,岗位责任制度只有在一个社会分化程度比较高,从而各生产部门的自主性程度也比较高的情况下才可能得以合理的制订。

遗憾的是,精神生产活动似乎很难订出什么“岗位责任制”,在我看来,精神生产领域即使要说职业道德也只能说一些非常一般的基本的道德标准(“游戏规则”),比如不准抄袭或剽窃他人的成果之类,(用徐小斌的话说是“那些热中于复制别人东西的人,应被红牌逐出场外。”)但我又觉得像这样的标准适合于所有的精神生产活动(科学研究者之最大的也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不就是这个么?),而不是文学或作家专有的。其实不单是作家的职业道德是一个说不清楚的东西,就是作家的职业也是一样,乃至什么是文学也至今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以至于现在大家干脆不去争了),其原因是作家不是一种严格社会学意义上的职业,文学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自主性很高的、界线非常清晰的社会活动场域。什么样的人是作家?是以创作为专门职业的人么?那么一个工厂的车间主任在业余从事文学创作而且颇具影响(如谈歌先生)是不是作家呢?实际上,我们常常就是在非常模糊的、比喻的或诗性的意义上使用“作家”与“文学”之类术语的(比如“人类灵魂工程师”之类)。当我们说某某人是真正的作家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着眼于他是否是专业作家(享受国家工资)或是否是中国作协会员,而是在一个非常“超越”的意义上做此类判断的,而正因为其超越,所以也就无法界定什么是作家以及作家的专业道德。而且即使我们把作家分为职业性的与非职业性的(以是否以文学创作为职业或第一职业为标准),我们显然也不能说对于两者应有不同的道德要求,或者说作家的职业道德只适用于前者。

既然我们只能在“不许抄袭”之类意义上谈作家的职业道德,那它就是一个十分低调的标准。其实所有的职业道德都是低调的。原因是职业与职业道德既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必然也是非常社会化的,而一种非常社会化的道德不可能是高调的。职业道德是一个专门的社会活动领域内部的道德要求,是对作为一种社会分工角色的人的道德要求,而不是作为一般个体的人的道德理想或追求。人的身份是多重的,也是复杂多变的,他在上班的时候是从业人员,因而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但是在下班的时候他就不是了,这个时候他完全可能有别的的道德追求或道德理想。说它是低调的,是因为它是对于一个特定从业人员的起码的道德要求(比如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高度理想化的道德要求(比如要求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们可以说一个违反了交通规则的驾驶员没有职业道德,但是却不能说有一点自私自利之心或没有终极关怀的驾驶员没有职业道德。高调的道德理想往往是无法社会化的,原因是对于这样的道德理想大家无法达成共识,因而也无法推广。

而我在现在一些关于作家的职业道德之类的文章中看到的却是把一种非常个人化的高调的道德理想当作作家的职业道德,非要把本来低调的职业道德高调化,不合乎这个理想标准就要被“红牌”逐出场外。我很怀疑这样做是有利于文学创作还是不利于文学创作,是让作家变得诚实还是变得虚伪。我不是说作家不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比别人有更高的道德理想,但是把这种“更高的道德理想”用职业道德的形式固定下来恐怕大可不必,也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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